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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修订主要内容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3-11-03 09:26:23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预售资金缴存使用行为,保障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工作安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对2019年出台的《广元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元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修订依据和必要性

2022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 (建房〔2022]16号)文件明确提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022年2月2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成都分行、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函〔2022)501号)文件要求,“对本地已出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022年11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指出,“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我市2019年3月1日印发的《广元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已施行4年,部分条款已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亟需进行修订。

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从总则、监管协议签订和专户设立、预售资金缴存、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使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的程序及要求。重点对原《办法》第四章、第五章进行了修订完善。

1、实施预售资金分类管理

为落实《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文件要求,《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预售资金监管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包括项目完成建筑基础、主体、安装和配套等工程建设费、法定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直至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所需费用总额。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按照工程预算清单总额的120%计算,需在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一般监管资金是指项目收存的预售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部分,开发企业可以自行申请提取”。删除了原《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监管账户的余额不低于监管资金总额的5%”的规定。

2、提高预售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为落实《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文件要求,《办法》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商品房重点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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