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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根据政策规定,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原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不纳入自住房贷款统计次数。
举例说明,市民李先生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20年(240期),在市中心城区万缘某楼盘购买125平方米住房一套,单价8000元,总价100万元。
按照*三成,基准贷款利率3.25%,*30万元,月供3970.37元,利息总额252888.88元,累计还款952888.88元。偿还全部贷款后,*、月供共支付1252888.88元。
5月1日执行新政后,按照*四成,执行1.1倍贷款利率(3.575%)后,*40万元,月供3502.93元,利息总额240702.33元,累计还款总额840702.33元。偿还全部贷款后,*、月供共支付1240702.33元。
新旧政策比较,新政按揭由三成变化为四成,*增加10万元;贷款额度由70万元降低为60万元;月供由3970.37元降低到3502.93,每月减少467.44元;利息总额减少12186.55元。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新政明确对象为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者,仅限于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一次性付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者不纳入。对于已经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仍按照原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基准贷款利率3.25%)执行。
2015年6月5日,市政府印发了《<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的通知》,凡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装修新购及现有自住住房的,可发放*限额40万元装修贷款,*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2019年7月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停止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对于前期已使用过公积金装修贷款的,不纳入公积金住房贷款次数统计。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202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
缴存基数执行标准
一、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得低于5%,同一单位的缴存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根据广元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工资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9号),202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775元,月缴存额为4506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月缴存额为165元。
三、相关要求
1.单位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以及月缴存额必须相匹配。
2.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通过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或当地公积金服务窗口,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缴存基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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