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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修正原则、修正内容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将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完善了很多方面的制度,创新了多项新规定。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和其他修改四个方面。
背景介绍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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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亮点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入市
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背景介绍
《土地管理法》
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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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本次修订将原土地管理法中的“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体现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理念。这已不仅仅是表面文字的修改,而是国家政策理念的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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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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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正案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重点分析:
再次,集体土地的入市也为部分房企创造了加速扩张的机会,尤其是一些布局商业、办公、产业的房地产企业。根据规定集体用地只能用于经营性用途,有利于这些企业低成本拿地,打造商业、产业、办公、居住等全产业链资源,形成规模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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